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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出台 干扰120要追责
[ 编辑:admin | 时间:2017-03-16 17:10:10 | 浏览:4160次 | 来源: | 作者: ]
2005年8月18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去年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修订,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今天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120电话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120号码是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规定》要求,120电话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 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4万常住人口至少配1辆救护车 《规定》要求要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急救中心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 据介绍,为切实解决救护车辆不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学习外地经验,适当提高急救车辆的配置标准和更新标准。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 同时,针对现有急救车辆存在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存在安全及故障率高等隐患,从执行院前急救医疗任务的安全角度出发,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 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急救 《规定》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但当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 《规定》明确指出,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要立即救治 《规定》要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伤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或者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等医疗救护证书的人员,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其他现场人员在市急救中心调度员、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施紧急救护。 政府扶持医疗机构设急救站 《规定》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符合急救医疗专项规划和急救站设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 《规定》指出,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游泳场馆、旅馆、商场、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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