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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部门协作 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 编辑:admin | 时间:2018-03-14 15:10:22 | 浏览:6154次 | 来源: | 作者: ]
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该委联合人社、扶贫、民政四部门出台《山西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通过此次工作有效解决农村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以及群众就医报销难、周期长、多部门跑腿等问题。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确保农村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为方便农村贫困患者就医,我省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其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按时向健康扶贫“双组长”和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监督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外费用红线,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一站式”结算政策宣传。   县级医疗集团(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根据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测算总量,设置一定比例周转金用于“一站式”结算资金垫付;设置“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配置必要办公人员和设备,细化政策流程,张贴明确标识;根据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承办部门授权,对报销救助对象进行审核把关,收集整理相关报销资料,按时与相关部门对接结算。   人社部门负责依托基本医保结算系统,共享平台协议和数据标准,牵头实施“一站式”结算信息平台建设;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保垫付协议,提供基本医保政策报销标准;向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承保机构和民政部门提供保障对象参保及报销材料;与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贫困人口医保卡信息标识;按时与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费用审核清算。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足额拨付。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平台标准建设完善“医疗救助”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和共享;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助垫付协议,提供医疗救助政策报销标准;与人社部门对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卡信息标识;按时与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助费用审核清算。   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农村贫困人口信息,与“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实现联通对接,做好贫困人口医保卡信息标识。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按照统一平台标准建设完善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做好数据共享和接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报销垫付协议,提供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按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报销费用的审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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